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4〕038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4〕038号
当事人姓名:王 * *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12************538
当事人姓名:代 * *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12************546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
现查明,你户在黔江区正阳街道上郡新都9幢16-2搭建建筑物如下:露台搭建阳光雨篷9.86平方米。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违法建设照片等。
2024年7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先告字〔2024〕038号,告知你户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户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户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露台搭建阳光雨篷处没收违法收入。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相关计算方式,对露台搭建阳光雨篷按测量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违建面积,即4.93平方米。由本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计算违法收入。经重庆百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书(重庆百臣房估(2023)字第(咨询)5713号)对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园区路37号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阳光雨篷评估单价:750/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4.93平方米*750元/平方米=3697.5元。
你户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账号:4101010120010002505)收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黄河 联系电话: 023-79228893
联系地址: 黔江区正阳街道碧桂园171幢违法建设治理临时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