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黔财采〔2022〕70号)
黔财采〔2022〕70号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森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8号20-1-19-5
被投诉人:重庆市黔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讯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四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简云锋 采购项目经办人:王俊翕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2年9月2日向投诉人作出的“麻田坝、郎溪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称重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QIJ22A01337)质疑答复,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有明显倾向性,只有一个厂家能满足,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局提交《投诉书》,本局于2022年9月21日受理该投诉,并启动投诉处理程序,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在第二篇第二条技术参数要求中,序号1.1中第7、8、12,1.2中第1、4中,对产品功能项叙述中需要提供产品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当前只有一个厂商能满足条件,具有唯一倾向性,且澄清文件中未作修改或删除。
事实依据:经过我司调研,检测报告由各个厂家进行委托检验,在检测报告中除了国标中的要求功能外,主要体现的是各个厂家的企业标准。不同品牌检测报告体现内容会根据各自企业标准而申请,针对检测参数大部分厂家都可以满足。硬性加入要求提供特定参数的检测报告证明文件是根据托利多厂家的企业标准而设置,严重倾向托利多厂家产品,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人请求: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重新审核招标文件,去掉厂家倾向参数,删除不符合标准的检测报告要求,公平公正地面向所有供应商。
被投诉人称:
1.关于设置部分指标的必要性
①投诉方提出质疑的1.1中第(7)(8)(12)三项技术参数分别为“抗盐雾性能”、“抗疲劳性能”、“油漆耐磨性能”,分别反映的是称体设备的抗腐蚀性、长期高频使用稳定性、耐磨性。由于本项目设备是用于货运车辆的动态称重检测,其检测数据直接用于认定车辆是否存在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该设备安装在重型载货车辆通行频繁的远郊路段,长期承受承受重载碾压,且始终处于露天状态,无人值守,存在诸多不可预计的侵蚀和损坏因素。设置以上三项指标,其目的是反映设备能否在高频使用下保持稳定性,能否较好承受油污等化学物质侵蚀,从而保障设备运行质量和使用寿命,提高财政资金投入的有效性。由于该设备的验收主要是计量检测,而这三项指标不属于计量检测部门的检验范畴,且均无法以现场验收方式判定是否符合要求,若设备供应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虽然短时间不会暴露出问题,但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势必会逐步影响其运行效果,加大维修维护成本。
②投诉方提出质疑的1.2第(1)技术参数为“准确度等级”,反映的是称重显示控制器
的准确度。称重显示控制器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根据电子称重仪表国家标准GB/T7724-2008中5.1.1中称重仪表的准确度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本项目选择最低要求为三级符合国家标准。
③投诉方提出的1.2第(4)技术参数为“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反映的是称重显示器抗电磁干扰能力。称重显示器设备属于整个系统的核心部件,一旦出现电磁干扰会导致称重检测数据紊乱,直接影响整套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而影响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
2.关于检测报告唯一倾向性问题
投诉方所质疑的以上五项技术参数检测报告“唯一倾向性”的质疑和投诉不属实。检测机构不会只接受某个品牌或某个生产厂商的检测申请,只要厂商提出申请,检测机构均会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应结果的检测报告。
经审查查明:
本局于2022年9月21日受理重庆森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书》,并对本项目启动投诉处理程序,就投诉事项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1.本局于 2022年7月20日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第一次收到重庆市黔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区交通执法支队)申报的关于“麻田坝、郎溪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称重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QIJ22A01337)的采购计划,并于7月21日下达采购计划。
2.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于2022年8月8日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提交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3.2022年8月8日,本局在接受招标文件合法合规性咨询时,指出招标文件多处要求“提供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秤台油漆耐磨性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干扰性能符合CE EMC认证;提供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属于违法条款,采购人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采购文件中“合同金额在100万以上的一个得0.5分,最多得2分”,存在不合理性,属于《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中所禁止的情形(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
4.区交通执法支队、区交易中心于2022年8月19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麻田坝、郎溪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称重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项目(QIJ22A01337)公开招标公告》及《麻田坝、郎溪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称重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5.区交通执法支队于2022年8月22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麻田坝、郎溪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称重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项目澄清文件一号》。
6.区交通执法支队于2022年9月5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麻田坝、郎溪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称重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更正公告》,公告要求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提供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用于印证参数。同时要求称重套件(7)、(8)、(12)项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用于印证参数。
7.本局于2022年9月21日收到重庆森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书》,并于同日受理。
8.本局于2022年9月21日向重庆森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并抄送区交通执法支队、区交易中心、本项目各潜在投标人。
9.本局于2022年9月21日向重庆市黔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出《关于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书》,并抄送区交易中心、本项目各投标人。
10.本局于2022年9月21日分别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
11.本局于2022年9月21日分别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
12.本局于2022年9月23日收到区交易中心提交的《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麻田坝、郎溪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称重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麻田坝、郎溪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称重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项目暂停公告》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遗文件等相关材料。
13.本局于2022年9月26日收到区交通执法支队提交的《重庆市黔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麻田坝、郎溪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称重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项目采购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14.在调查取证期间,本局没有收到投诉人提供的调查取证回复材料。
15.招标文件第二篇技术参数要求中,序号1.1中第7项、第8项、第12项,1.2中第4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用于印证参数,并以※条款标注。
上述事实,有《麻田坝、郎溪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称重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麻田坝、郎溪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称重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麻田坝、郎溪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称重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项目澄清文件一号》《麻田坝、郎溪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称重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更正公告》;重庆森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质疑函》《投诉书》;区交通执法支队《政府采购质疑答复》《重庆市黔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麻田坝、郎溪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称重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项目采购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区交易中心《麻田坝、郎溪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称重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麻田坝、郎溪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称重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项目暂停公告》《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采购方案》《关于麻田坝、郎溪公路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测系统不适宜中小企业采购的说明》;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关于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公告资料等在案佐证。
本局认为: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相关规定,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程序合规。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相关规定,采购人回复质疑程序合规。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相关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程序合规。
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相关规定,本局受理投诉程序合规。
5.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篇技术参数要求中,序号1.1中第7项、第8项、第12项,1.2中第4项,所要求“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用于印证参数”描述,本局认为表述不严谨,没有明确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相关规定。
6.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相关规定,本项目应当修改招标文件。
7.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鉴于该项目投诉前处于挂网公示阶段,尚未招标,未造成后果,应当责令改正。
8.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相关规定,本项目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7号)相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成立。
2.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
3.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对上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3-79242124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64号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11日
抄送: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重庆市黔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森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各潜在投标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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