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临时用地补偿及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江规资发〔2020〕13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临时用地补偿及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补偿及复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8〕2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及复垦管理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和期限
(一)临时用地范围
1.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2.工程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3.临时性的取土、取石用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期限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因建设项目需要,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二、临时用地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临时用地选址: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林业、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临时用地选址,确定临时用地范围。
(二)用地申请和审查报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行业相关要求予以申报。
(三)临时用地复垦费用预存:临时用地在报区政府审批前,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临时用地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协议的约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三、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及移交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规定“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使用临时用地的用地单位为复垦责任单位,是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项目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由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负责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临时用地复垦。复垦竣工后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生态环境、农业、林业、水利、应急管理、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等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复垦后的土地移交集体经济组织。验收及移交结束后,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程序提出申请退还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四、临时用地面积测量方式
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红线图确定的范围,采用仪器测绘方式进行测量。
五、临时用地取得方式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六、临时用地的补偿
(一)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
1.临时使用耕地(果园、牧草地按耕地计算,其他非耕地2亩折算为1亩)的,一年一补,其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950元。
2.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使用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二)临时使用集体土地上青苗、构(附)着物补偿、青苗和附着物定额补助,补偿时分别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不能复垦的临时用地补偿:不能复垦的临时用地,含经同意保留使用的临时便道、水系、路系占地,临时用地防护、排水占地,不能恢复的垮覆土地等,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一次性补偿给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土地未征收,不得进行征地人员安置。
(四)土地复垦后涉及的相关补偿:土地复垦后,由于不能恢复为原耕地地类或者耕地土壤熟化程度降低、耕作层发生改变、地力下降等原因,影响农民的种植收入,按以下标准计算,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对承包经营户进行补偿。
1.原旱地复垦为旱地的地力综合补偿:原属旱地,经复垦恢复为旱地的,给予承包经营户恢复地力综合补偿费,标准按每年每亩50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3年,合计1500元/亩。
2.原水田复垦为旱地的地力综合补偿:原耕地为水田,经复垦不能恢复为水田而改为旱地的,一次性补偿承包经营户每亩1600元。另再按旱地复垦为旱地的恢复地力综合补偿费标准给予承包经营户一次性补偿(标准按每年每亩50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3年,合计1500元/亩)。
3.原水田复垦为水田的地力综合补偿:原属水田,经复垦恢复为水田的,给予承包经营户恢复地力综合补偿费,标准按每年每亩50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3年,合计1500元/亩。
七、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2020年3月1日前已实施项目的临时用地按原补偿方式执行。
八、本通知由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