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交通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制度的通知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执法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落实好相关工作衔接。
重庆市黔江区交通局
2020年12月26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系统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单位、部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向区公安局移送,并抄送区检察院和法制部门备案。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区公安局查处。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科室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六条 区公安局对我局移送的案件侦查后认为犯罪情况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系统行政执法单位、科室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区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部门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区公安局、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局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局提前介入。
第八条 对于区检察院、公安局向我局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建议移送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