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交通局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江交通发〔2019〕38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交通局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执法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黔江区交通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交通局
2019 年 10 月15日
黔江区交通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交通运输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根据《重庆市交通局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法〔2019〕54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检查机构”)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检查相关工作时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管领域以外的检查相关工作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结果。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五条 检查机构应当对现有行政检查进行认真梳理,制定完善本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工程建设市场监管领域的检查机构应当结合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式样见附件1)。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原则上所有交通运输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都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市场主体的3℅。
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重点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往年抽查反映问题较集中的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要求,将社会关注度高、隐患多、信用差以及投诉举报多的一般检查事项调整为重点检查事项范围,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七条 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需要监管的对象进行全面梳理,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是交通运输领域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也可以是交通运输领域的产品、项目、行为等。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信息应当包括检查对象的名称、检查对象编号、检查对象地址、检查对象联系电话等(式样见附件2)。
第八条 检查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随机选派行政检查的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以及监管实际需求分类,以提高抽查工作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
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所在单位、职务、执法证件编号、发证机关、业务专长、主要职责等(式样见附件3)。
第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执法谁监管”的原则,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和监管对象、检查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并通过重庆市交通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制订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式样见附件4),并根据工作需求适时调整完善,涵盖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
检查机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及其他具备条件的领域与交通系统内、外部门协商制定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明确联合抽查事项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抽查时间、抽查对象等,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一条 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机构已抽取的检查对象不再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于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近期有违法记录、因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被有关政府部门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二条 检查机构开展检查时,应当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在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参加检查的人员,组织开展抽查工作。抽取时检查计划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应派员到场。
检查机构应当根据“互联网+”监管要求,通过随机抽取指派执法人员、确定检查对象,并明确检查的具体时间、流程和内容。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监管活动,作出行政审批后对告知承诺事项是否落实进行检查,以及对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途径掌握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核查等情形,确需进行全覆盖检查或者对有关监管对象进行针对性检查的,检查人员原则上采取随机方式选派。
第十四条 检查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细化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对抽查工作程序、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检查结果、信息记录、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抽查事项清单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方便检查人员操作,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
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应当通过书面记录、摄影摄像等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必要时可调查询问有关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以依法当场处理的,应当现场及时处理;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检查人员应当在抽查任务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除外),按照交通运输部和我市规定路径、格式和其他要求,完成抽查结果信息(式样见附件5)的归集、存档、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及时通过“重庆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6)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抽查结果信息应当包括被抽查主体名称、被检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结果、抽查时间、抽查机关(机构)、抽查人员等。
第十七条 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交通信用信息记录范围。
第十八条 检查机构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份的20日前,将本机构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梳理汇总,以表格(式样见附件6)形式报送局法治科,经过汇总后及时报送市交通局;每年11月30日前应当对本机构当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措施、做法成效、问题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有关情况汇总表一并报局法治科,经过汇总后及时报送市交通局。
第十九条 对未完成“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任务的,责令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瞒报、迟报、漏报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参与随机抽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随机抽查相关情况或举报人等相关信息;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抽查事项无关的物品,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各单位将附件2、3、4表在10月30日前交到局法治科。
附件: 1.黔江区交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版)
2.检查对象名录库(式样)
3.检查人员名录库(式样)
4.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式样)
5.抽查结果信息表(式样)
6.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黔江区交通局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版)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出租企业办公场地检查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
区运管处 |
对办公场地、设施、产权证或租用合同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
2 |
出租企业管理制度、管理机构检查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
区运管处 |
对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
3 |
出租企业营运资料和票证检查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
区运管处 |
对营运资料和票证的检查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
4 |
出租企业违规张贴广告检查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
区运管处 |
车辆违规张贴广告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
5 |
出租企业驾驶员管理、培训检查 |
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区运管处 |
驾驶员管理、培训教育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
6 |
公交企业服务质量抽查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
区运管处 |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服务质量抽查 |
现场检查 |
|
7 |
道路运输客运企业常规安全检查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区运管处 |
1. 发安全学习、培训纪律 GPS监控管理、安全科资料企业制度; 2. 二级维护记录、企业安全检查计划安全管理制度、包车管理制度、法人检查记录; 3人员培训等安全检查计划、日、周月排查记录; 4抽查GPS情况,驾驶员培训记录安全检查计划、日、周月排查记录,驾驶员培训记录安全生产制度建立、驾驶员培训情况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
8 |
水路运输经营监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区海事处 |
1.抽查水路运输经营人经营资质保持情况;2、抽查水路运输经营人投入营运的船舶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3、抽查水路运输经营人、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依法经营情况;4、抽查水路运输经营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防污染体系运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
9 |
对内河交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
区海事处 |
检查内河交通安全情况 |
现场检查 |
|
10 |
车辆营运证及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
区运管处 |
对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证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11 |
班线客车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
区运管处 |
对是否进入核定的客运站点载客、在站外上客、揽客、在途中滞留、甩客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降低客车档次或另收费,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12 |
客运包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区运管处 |
对是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13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
区运管处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执行国家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标准和车容车貌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14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区运管处 |
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违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15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检查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区运管处 |
对未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执行国家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规范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16 |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区运管处 |
对是否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允许超载车辆出站、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
|
17 |
道路客、货运经营者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区运管处 |
对是否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做好车辆维护记录,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进行检查 |
书面检查 |
|
18 |
维修企业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区运管处 |
对是否建立车辆二级维护档案、是否出具维修竣工出厂的车辆维修合格证,是否承修已报废、无牌照机动车,是否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或者收费后不予维修,是否擅自更换机动车上完好部件进行检查 |
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合同文本、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资料 |
|
19 |
机动车培训机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区运管处 |
对是否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是否使用统一教练车标志,是否在核定场所开展培训,是否对学员培训学时弄虚作假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20 |
汽车租赁经营者检查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区运管处 |
对提供的租赁车辆,行驶证登记与经营者名称是否一致,是否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21 |
货运站经营者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区运管处 |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22 |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
区海事处 |
对已经备案的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23 |
公路建设市场检查 |
《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 |
区交通局、区质监站 |
对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24 |
区级重点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
《公路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区交通局、区质监站 |
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现场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25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
区交通局、 区质监站 |
对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询问核查、试验操作等方式 |
|
26 |
水运建设市场检查 |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
区交通局 |
1.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2.工程管理、合同履行、廉政建设、信用管理及人员履职等情况;3.质量安全责任履行情况;4.设计变更的管理情况;5.其他应当纳入监督管理的从业行为。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注:随机抽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清单所列事项,检查机构可结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有关行政检查事项纳入本机构随机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2
检查对象名录库(式样)
序号 |
检查对象名称 |
检查对象编号 |
所属部门 |
检查对象地址 |
检查对象联系电话 |
各部门对应、对象的主键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注:各部门对应、对象的主键为重庆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系统生成。
附件3
检查人员名录库(式样)
姓 名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 |
所在单位 |
职务 |
执法证件编号 |
发证机关 |
业务专长 |
主要职责 |
人员状态(1:有效2:无效) |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 |
所在单位 |
职务 |
执法证件编号 |
发证机关 |
业务专长 |
主要职责 |
人员状态(1:有效2:无效) |
附件4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式样)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类别 |
抽取对象数量(户) |
抽查比例 |
抽查时间 |
承办处室 |
是否 跨部门 |
1 |
|||||||||
2 |
|||||||||
3 |
|||||||||
4 |
附件5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信息表(式样)
被抽查主体名称 |
被检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结果 |
抽查时间 |
抽查机关 |
抽查人员 |
重庆X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
915001126221X625XH |
经营许可条件检查 |
出租企业管理制度、管理机构检查 |
《XX条例》第XX条第XX款:XXXX。 《XX办法》第XX条第XX款:XXXX。 |
不合格,制度过于简单,内容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现场责令整改。 |
2019-9-21 |
区运管处 |
王某某、赵某 |
重庆X旅游船舶有限公司 |
915001126221X625XH |
经营行为检查 |
水路运输经营监管 |
《XX条例》第XX条第XX款:XXXX。 《XX办法》第XX条第XX款:XXXX。 |
不合格,有(涉嫌)XX违法行为,待后续处理 |
2019-9-21 |
区海事处 |
钱某、孙某某 |
重庆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915001126221X625XH |
公路建设市场检查 |
市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检查 |
《XX条例》第XX条第XX款:XXXX。 《XX办法》第XX条第XX款:XXXX。 |
不合格。不符合符合建设程序,建设内容和规模不符合可研报告批复要求,待后续处理 |
2019-9-21 |
区交通局、区质监站 |
张 某、李某某、宋某某 |
重庆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915001126221X625XH |
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
市级重点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
《XX条例》第XX条第XX款:XXXX。 《XX办法》第XX条第XX款:XXXX。 |
不合格。1.未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为落实安全生产条件;3.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不达标。待后续处理。 |
2019-9-21 |
区交通局、区质监站 |
张某某、高某某 赵某某 |
填表说明:
1. “被检查主体名称”:必填,通过 “重庆市信用信息应用平台”填报时,可先填报被检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自动检索被检查主体名称。手动填写主体名称时,应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一致,不填写简称,如果被检查主体名称存在括号时请使用全角括号。
2. “被检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填报时应特别注意该项信息的准确完整。
3. “抽查类别”:必填,该项目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管事项或监管职责的表述(一般指较为宏观定义,属于抽查分类性质)。
4. “抽查事项”:必填,该项目是指抽查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实施的具体抽查内容(一般指抽查类别下的具体抽查内容,使抽查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 “抽查依据”:必填,必须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且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具体到条、款、项、目,不引用行政规范性文件。
6. “抽查结果”:必填,可根据本行业领域规范性要求,对照检查内容及发现的情况填写。抽查结果描述,也可暂时采用抽查合格、不合格等简要表述填写,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指出问题以及简要的处理情况,如已现场责令整改、待后续处理等。
7. “抽查时间”:必填;格式为2019-9-21
8. “抽查机关”:使用单位账号通过 “重庆市信用信息应用平台”填报时,系统自动检索录入。
9. “抽查人员”:必填。
附件6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情况统计表
(第季度)或(年度)
单位名称(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一、“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 |||||
1 |
是否已出台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注明文件名称及文号) |
||||
2 |
是否已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3 |
是否已建成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
||||
4 |
是否已建立检查结果公开机制 |
||||
二、已实行“双随机”抽查的市场监管行政检查事项情况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是否制定实施细则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已开展抽查次数 |
已检查对象数 |
1 |
|||||
2 |
|||||
合计 |
|||||
本部门共项,已开展双随机检查项,占市场监管行政检查事项总数的比例为%。 | |||||
三、已实行“双随机”抽查的其他行政检查事项情况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是否制定实施细则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已开展抽查次数 |
已检查对象数 |
1 |
|||||
合计 |
|||||
本部门共项,已开展双随机检查项,占其他行政检查事项总数的比例为%。 %。 |
联系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 每年第四季度只需报送年度报表。
2. “已开展抽查次数”一栏,应统计各单位开展抽查的次数,“已检查对象数”应统计检查的对象总数。例如,某单位本季度共计开展随机抽查15次,每次抽取20个,共检查300个,则在“已开展抽查次数”一栏填“15”,在“已检查对象数”一栏填“300”。
3. 各类数据填报完毕后应当统计合计数据。
4. 若无相关事项则在相应栏目填“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