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
重庆市黔江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办理指南
政策名称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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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渝民发〔2019〕18号)文件进行界定。 |
保障标准 |
按照《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要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1625元/月·人。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动态调整。 |
申请材料目录 |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申请儿童户口本原件、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3.重残或精神、智力残疾的需有残联部门颁发的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重病的需有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例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5.服刑在押的需有人民法院判决(决定)书等 6.强制隔离戒毒的需有公安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7.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需有公安等部门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8.失联的需有公安部门失联函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9.失踪的需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10.死亡的需有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等 |
办理流程 |
一、书面申请。 按照儿童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携申请材料向儿童户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临时监护人、村(居)委会等提出申请。 二、查验 乡镇政府(街道)受理申请后,需对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由乡镇政府(街道)儿童督导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查取相关资料和内容情况,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方式,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要及时依照乡镇政府(街道)申请,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告等形式配合查验工作。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乡镇政府(街道)儿童督导员要及时通知村(居)儿童主任和申请人,由村(居)儿童主任上门入户联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等工作,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核 乡镇政府(街道)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民政局。对有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确认 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同时将申请儿童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2:30,14:00—17:30 |
联系方式 |
黔江区城西街道彩虹路237号区民政局,023-79228328 |
办理地址 |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