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民政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惠民惠农资金>补贴政策清单
您当前的位置: 区民政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惠民惠农资金>补贴政策清单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4-00016
  • 主题分类 社会事务
  • 体裁分类 办事指南
  • 成文日期 2024-01-04
  • 发布日期 2024-01-04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孤儿认定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孤儿认定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

重庆市黔江区孤儿认定办理指南

政策名称

孤儿认定、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54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申请条件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保障标准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要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825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25元。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动态调整。

申请材料目录

集中养育孤儿

区县(自治县)儿童福利机构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散居孤儿

1.《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2.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

3.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4.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

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⒈ 监护人申请。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携上述申请材料提交至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

⒉ 村(居)委会调查。

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⒊ 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⒋ 区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和《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送当地财政部门,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2:30,14:00—17:30

联系方式

黔江区民政局。黔江区城西街道彩虹路237号,023-79228328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