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公开征集《黔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公开征集
《黔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认定保障对象,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区民政局起草了《黔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从即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前可通过以下渠道书面反馈:
1. 电子邮件:365169028@qq.com
2. 邮寄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彩虹路237号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邮政编码:409000)
附件:《黔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黔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2年12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根据区政府批示精神,区民政局结合我区低保工作实际情况,牵头起草了《黔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修订内容
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我局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完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十七条。分别是总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附则。
(一)关于家庭收入认定的修改
1.完善第三章第八条。“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修改为“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2.完善第三章第十条(二)经营净收入。按照《办法(修订)》规定“劳动力系数指标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合理确定”,结合实际,对我区劳动力系数指标进行了细化明确:一是按年龄分,16周岁以下人员及在校学生、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劳动力系数为0;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正常劳动力,劳动力系数为1;二是按残疾程度分,劳动年龄内一般残疾人员,劳动力系数为0.3—0.7;1、2级视力、精神、肢体、智力残疾人员,3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劳动力系数为0,理由:《办法(修订)》第二章第七条(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三是按疾病分:劳动年龄内重病患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力系数为0;劳动年龄内重病患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力系数为0.1—0.5。
3.完善第三章第十条(四)转移净收入。关于赡养、扶养、抚养费,增加“实际得到的赡养、扶养、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4.完善第三章第十一条(五)经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按照《办法(修订)》规定,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因患重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扣减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修改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购置辅助器具费用、因病在医疗机构治疗期间产生的个人自付费用(保险报销除外)、因学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学缴纳的学费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可凭相关支出佐证资料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60%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按收入的10%扣减”。
(二)关于家庭财产认定的修改
增加了家庭财产豁免性条款。《办法(修订)》明确“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参照上述规定,在第四章第十三条(六)中明确了财产豁免具体三种情形:(一)拥有的机动车辆现值在3万元(含)以下,且能提供相关依据的;(二)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但在5万元(含)以内的,且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的;(三)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但未超过本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且家庭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