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 (修订)》政策解读
《黔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12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对低保申请条件作了修订。参照以上文件,结合黔江实际,我区制定出台了《黔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修订)》。
二、主要目的
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织密扎牢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民生保障“安全网”,从源头上化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三、起草经过
2023年1月4日,经过前期反复讨论,我局完成《黔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区级20个有关部门及30个乡镇街道意见。收到区财政局电话反馈“关于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核定”建议:因慢性病范围广,不好界定,建议与市上文件保持一致,反馈意见采纳。其他部门和乡镇街道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月28日邀请城西街道、阿蓬江镇、濯水镇、石家镇、太极镇、杉岭乡6个乡镇街道召开座谈会,集中讨论《黔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修订)》,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并于3月3日送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反馈无意见。3月3日—15日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区民政局网页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3月底行函区司法局提请合法性审查,4月26日区司法局出具《关于黔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修订)的审核意见》(黔江司审〔2023〕65号),5月31日通过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定 ,最终形成《黔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修订)》。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六章十七条,分别是总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附则。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成员中可单人申请的情形。一是明确了申请人应具有本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是本地户籍,也可以是外地户籍。二是明确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的特殊情形:一是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是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区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四是家庭月人均收入在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五是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家庭收入。一是基本定义。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具体内容。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及经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三是明确了刚性支出、就业成本扣减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购置辅助器具费用、因病在医疗机构治疗期间产生的个人自付费用(保险报销除外)、因学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学缴纳的学费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可凭相关支出佐证资料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60%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按收入的10%扣减。
(三)家庭财产。一是基本定义。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 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二是排除性条件。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具体情形为:拥有的机动车辆现值在3万元(含)以下,且能提供相关依据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但在5万元(含)以内的,且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的;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但未超过本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且家庭或家庭成员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家庭消费支出。一是基本定义。家庭消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二是家庭消费支出有以下情形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便民问答
一、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答: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差额救助,保证这个家庭所有人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政策。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确定?
答:一般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回到家庭生活的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有哪些条件?
答: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四、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也可以通过“重庆救助通”微信小程序或渝快社区APP等渠道,进入“重庆救助通”小程序,通过互联网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理处提出申请。
五、哪些特殊情况能以“单人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区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在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
(五)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六、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期限?
答: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五、家庭财产状况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一)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
(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
(五)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六)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可以豁免的具体情形?
答:(一)拥有的机动车辆现值在3万元(含)以下,且能提供相关依据的;
(二)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但在5万元(含)以内的,且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的;
(三)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但未超过本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且家庭或家庭成员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九、家庭消费支出水平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 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 标准装修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
(二)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三)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
(四)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