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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4-00189
  •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 2024-10-31
  • 发布日期 2024-10-31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黔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黔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关于公开征求《黔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高龄老人的优待水平,全面保障高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促进高龄老人福祉。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23〕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民政局起草了《黔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意见反馈时间: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7日。

2.意见反馈渠道: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彩虹路237号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老龄工作科收,邮政编码:409000);

电子邮件渠道:542667946@qq.com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24年10月31日  


黔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高龄老人的优待水平,全面保障高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贯彻落实生活保障均等化要求,推动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全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23〕16号)等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对象

具有黔江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际年龄以户籍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对年龄有异议的高龄老人,须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更正年龄后,出具更正后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重新办理。

二、发放标准

1. 80周岁~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元;

2. 90周岁~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3.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

三、发放时间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实行按季度发放,从年满80周岁当月起开始享受,到死亡后次月终止;户口迁出的,从户口迁出后次月终止;户口迁入的,从户口迁入后次月起开始享受;老人因年龄变化导致补贴标准变化的从次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享受对应津贴;对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信息核实后再按规定开始发放。

四、发放程序

高龄津贴逐步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无需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具体如下。

(一)数据录入

区民政局向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收集全区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人个人信息并与区卫生健康委登记的高龄老人死亡数据、民政殡葬数据等进行比对后下发至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对区民政局反馈的高龄老人信息进行再次校核并查漏补缺,各乡镇街道将补缺后的高龄老人信息通过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街道进行造册,建立高龄老人台账。

(二)动态管理

对享受高龄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死亡、户籍迁出我区、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由村(社区)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核准,核准后及时停发高龄津贴。

(三)打卡发放

1.首次发放。各乡镇街道将辖区内2024年12月年满80周岁及以上健在的户籍老人信息于2024年12月5日前录入一卡通系统,区民政局在12月10日前对乡镇街道填报的一卡通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的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并于12月30日前通过银行打卡至本人账户。

2.以后每季度,各乡镇街道于3月1日、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前将辖区内年满80周岁及以上健在的户籍老人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区民政局当月15日前对乡镇街道填报的一卡通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的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并于当月底前通过银行打卡至本人账户。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纳入的,由乡镇街道告知对象本人并说明理由。高龄津贴原则上均打款至本人账户,确需转入非本人银行账户的,须由本人或委托人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由乡镇街道严格审核,并明确代领身份,确保补贴资金安全。银行打卡时间如遇节假日则顺延。

五、相关说明

老年人户籍迁入本区或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区的,无需老人本人或亲属提出申请,自落户次月起自动发放。

享受高龄津贴对象当月去世并注销银行账号,或享受高龄津贴对象因银行账号状态异常导致暂停发放且在此期间死亡的,死亡当月的高龄老人津贴正常发放。

享受高龄津贴对象死亡、居住地址变更、联系方式变更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信息变更当月20日前主动向其高龄津贴发放所在地的村(社区)报告。

因无法与高龄津贴对象取得联系或经公安机关宣告为失踪的,乡镇街道从公示或告知高龄津贴对象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后次月起暂停发放高龄津贴。重新取得联系或失踪重新出现,经核查仍符合发放条件的,村(社区)应及时报乡镇街道复核,区民政局审定,从审定当月起开始发放。经核查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在核实的当月停发其高龄津贴,并责令享受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将多领取的高龄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情况导致高龄津贴未及时停发的,期间涉及多发的财政资金由老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进行资金追回工作。

六、资金来源

高龄津贴资金通过统筹上级专项、福彩等资金及本级补助相结合予以保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龄津贴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提升老年人幸福指数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长期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二)广泛开展宣传。区民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高龄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符合条件的老人均能及时享受政策。同时要结合高龄津贴制度,引导全社会关心关注老年人,大力宣传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努力营造和谐、友善的社会氛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检查,随时了解掌握辖区高龄老人基本情况,及时上报高龄老人死亡信息,确保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死亡后及时核销。老年人或相关人员以虚报、冒领、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或多领高龄老人津贴的,由发放资金的乡镇街道负责及时追回多发部分资金。对拒不退还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好档案规范存档。区民政局不定期对高龄津贴发放相关事宜进行抽查,并受理群众监督意见,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受惠人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八、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黔江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


附件:

黔江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

乡镇(街道)盖章:



领导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发放金额

暂停/补发

开始日期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持卡人

备注

1















2































发放合计:        人





合计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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