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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04M/2021-00236
  • 发文字号 黔江爱卫〔2021〕8号
  •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公文
  • 成文日期 2021-05-07
  • 发布日期 2021-11-0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1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1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江爱卫〔2021〕8号

重庆市黔江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1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巩固国家卫生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积极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提升全民健康水平,现根据《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将《2021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黔江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2021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通过深入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控烟、禁烟工作,建立健全控烟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的工作目标。在全区范围内大力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营造无烟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对二手烟危害的认知率,吸烟人群明显下降,提升市民的整体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控烟工作,确保以下10类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一)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和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及走廊;

(三)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等区域;

(五)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商店(场)、书店、邮政、电信、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对外营业场所;

(七)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和旅游景区室内场所;

(八)体育馆、健身馆(场)、儿童游乐场等室内公共活动场所;

(九)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室、售票厅;

(十)其他控烟的公共场所。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控烟工作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和实施方案,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领导干部带头禁烟。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在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和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吸烟,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三)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各窗口单位、学校、医疗机构要落实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工作。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均为无烟区,且不设室内吸烟区。医疗机构各科室、病房、会议室、走廊、卫生间,幼儿园室内外活动区域、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内外区域,机关单位传达室、会议室、楼梯、走廊、办事大厅、食堂、洗手间等场所均为禁烟区域。禁烟区域内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禁止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发放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每位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不向来客敬烟,对吸烟者耐心劝阻,坚决制止。

(四)卫生、教育系统和行政机关带头创建无烟单位。

各级医院要创建“无烟医院”,充分发挥卫生系统带头控烟先锋模范作用,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人员提供戒烟服务。

各学校要制定学校控烟工作方案,积极开展“无烟学校”创建活动。区卫生健康委要积极配合,为学校控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要结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积极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争创无烟中小学、幼儿园。

各部门要以身作则,优化政府机关环境,树立窗口良好形象,积极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在机关单位、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大力倡导和开展戒烟、禁烟、劝诫抽烟行动,使各机关形成倡导禁烟、拒绝敬烟、无人吸烟的无烟环境,教育广大干部职工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各部门(单位)要设立至少两名控烟劝导员和一名控烟监督员,佩戴专门袖标,每工作日工作时间按时上岗,有台账记录。劝导员要对外来办事人员吸烟行为及时进行劝阻,监督员要对内部干部职工公共场所禁烟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广泛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宣传活动。各部门要结合“世界无烟日”、世界卫生日等主题活动,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宣传活动,发放控烟漫画吸烟有害宣传资料、禁烟标识、禁烟标志、举办控烟知识讲座、公益性广告等宣传控烟知识。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吸烟对人体危害的宣传内容。通过控烟宣传、普及控烟知识,提高群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形成全民控烟、戒烟的良好氛围。

四、职责分工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控烟宣传教育和吸烟行为干预等工作。负责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控烟工作。大力普及烟草危害相关知识,开展吸烟行为干预,建设好戒烟门诊,做好治疗和戒烟等服务需求工作,每年“5·31世界无烟日”要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控烟宣传教育。

区文明办、区爱卫办:要将无烟单位的创建工作纳入本级文明单位、卫生单位申报和考核的内容之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控烟宣传教育和吸烟行为干预等工作;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黔江区城乡环境各项考核中,加大管控力度,大力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区教委:负责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等校园控烟工作。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将吸烟有害健康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在中小学校和职业学校大力开展控烟健康教育,让学生了解和掌握烟草危害知识,教育学生拒吸第一支烟。

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条例》主要内容,免费播放控烟公益广告,要利用健康教育栏目进行控烟知识宣传,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刊播涉及烟草内容的广告。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健身场所、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文化广场、艺术场所、网吧和全县各类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控烟禁烟工作的行业监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烟草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大力配合控烟工作,加强对餐饮等经营场所内控烟禁烟工作的行业监管和烟草广告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烟草广告,加强对烟草广告的日常巡查和动态监控。

区城管局:加大对烟草广告牌的监管,禁止在全区范围内设置烟草广告牌,禁止摆放、张贴、散发、悬挂等形式的烟草广告,如灯箱、广告牌、广告张贴画、广告印刷品等。

区交通局:切实做好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室、售票厅的控烟工作,禁止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永宁火车站要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全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积极配合控烟工作,争创无烟单位,切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控烟禁烟工作。公安、城管、市场监管、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条例》,充分认识控烟工作的重要意义,确定分管领导,指定专责科室和联络员负责控烟工作。各监督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监督执法重要性的认识,整合资源、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积极开展控烟监督执法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会客接待不敬烟,非公共场所自觉限制吸烟,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及本方案的分工要求认真履职,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加大控烟宣传力度,营造控烟舆论氛围,使全区公民自觉遵守控烟规定。宣传、卫生等部门要结合公共场所控烟工作重点,开辟专栏、专版,制作公益广告、专题节目,宣传吸烟的危害,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及时报道控烟工作中思路好、举措好的先进典型。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于工作被动、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部门和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

(三)加强督导,强化落实。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加强本单位、本系统的监督检查,落实禁止吸烟场所主体责任,对重点场所、重点人员进行重点督导。区文明办、区爱卫办要把无烟单位的创建工作作为本级文明单位、卫生单位申报和考核的内容之一。区卫生健康委要通过设立吸烟违法行为监督公示栏,推行违法吸烟行为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控烟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行动迟缓的单位,给予通报等处罚,情节严重者要通过机关、单位曝光台和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同时,纳入年度评先评优和绩效考核之中。

 附件:1.重庆市黔江区控烟工作标准

       2.重庆市黔江区创建无烟单位评分标准

       3.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附件1

重庆市黔江区控烟工作标准


一、工作场所控烟标准

1.成立控烟领导组织,有控烟工作计划或方案。

2.建立控烟奖惩制度,领导带头示范,主动戒烟或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3.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有禁止吸烟标识;禁止吸烟场所不摆放烟缸等烟具。

4.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

5.全体职工了解吸烟的危害,主动戒烟,积极开展控烟宣传,劝阻来访者吸烟,帮助和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二、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室、售票厅控烟标准

1.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控烟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规划;

2.建立控烟奖惩工作制度;

3.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4.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醒目处有禁烟标识,完全禁止吸烟;

5.候车室、售票厅等区域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止吸烟;

6.设立室外禁烟区或有排风装置、单独分隔的吸烟区;

7.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或劝阻员;

8.无烟草广告;

9.工作人员了解吸烟的危害,主动戒烟,积极开展控烟宣传,劝阻来访者吸烟,帮助和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三、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等公共场所控烟标准

1.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控烟工作纳入场馆发展规划;

2.显著位置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3.设有控烟监督员或劝阻员;

4.设立室外禁烟区或有排风装置、单独分隔的吸烟区;

5.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宣传;

6.场馆内外无烟草广告。

四、餐厅、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控烟标准

1.有控烟领导组织、控烟工作计划、控烟制度;

2.在显著位置设置无烟标识,为客人给予提醒或引导;

3. 划分“吸烟区”和“禁止吸烟区”,设立室外禁烟区或有排风装置、单独分隔的吸烟区;

4.不得摆放烟缸等烟具,不得向客人推销烟草制品,不得有烟草广告及相关促销产品;

5.利用宣传栏、公告栏、滚动屏、客房提示、折页等介绍控烟制度,开展控烟宣传;

6. 设有控烟监督员或劝阻员。



附件2

重庆市黔江区创建无烟单位的评分标准

评分说明:

1.无烟医疗机构评估总分为100分(标准的1-10条),考核评分90分以上为合格。

2.除卫生系统外的其他单位评估总分为85分(标准的1-8条),考核评分70分以上为合格。

3. 一至八条标准中有一项为零分,即为不达标。

一、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15分

应得分

实得分

1、有控烟领导小组(2分),职责明确(1分)

3


2、各部门有专人负责控烟工作(2分),职责明确(1分)

3


3、将控烟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3分)

3


4、有无烟环境具体实施方案(3分)

3


5、领导成员不吸烟(没有吸烟成员得3分,有吸烟成员得1分,超过一半吸烟成员不得分)

3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5分



1、有控烟考评奖惩制度工作记录(1分)

1


2、有控烟考评奖惩标准(2分)

2


3、有控烟考评奖惩记录(2分)

2


三 、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15分



1、所属管辖区域内有明显的禁烟标识(5分)

5


2、室内任何场所内完全禁止吸烟(共5分),每处发现烟头、烟缸扣0.5分、吸烟者扣0.5分,扣完为止。

5


3、室外吸烟区设置符合要求(远离密集人群和必经通道,通风良好(2分),有明显的引导标识(2分)

4


4、吸烟职工全部在吸烟区吸烟(1分)

1


四、设有吸烟监督员   10分



1、机构内设有吸烟监督员和巡查员(5分)

5


2、对吸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进行相关培训(3分),并有培训记录(2分)

5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15分



1、机构内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控烟宣传(5分)

5


2、机构内有控烟文字(如展板、宣传栏、标语等)宣传材料(5分)

5


3、宣传形式三种及以上(5分)(宣传栏、宣传标语、宣传资料等)

5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5分



1、对职工进行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的相关培训(2分),并有培训记录(1分)

3


2、对职工进行劝阻技巧的相关培训(1分),并有培训等记录(1分)

2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15分



1、掌握机构所有员工吸烟情况(2分)

2


2、对员工开展控烟知识培训并有记录(5分)

5


3、对员工参与的控烟活动(3分)

3


4、对员工提供戒烟服务(只考核医疗机构)(5分)

5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5分



1、机构内商店、小卖部不出售烟草制品(5分)

5


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和指导   10分



1、医务人员了解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益处(4分)

4


2、相关科室和医生掌握戒烟方法和技巧(4分)

4


3、相关科室和医生对门诊、住院病人中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和指导(2分)

2


十、医院在相应的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5分



1、设有戒烟门诊或在相应科室设吸烟医生(2分),并有工作记录(1分)

3


2、设有戒烟咨询电话并有工作记录(2分)

2


总   分

100





附件3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

本条例所称的吸烟,是指吸入并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的行为。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视为吸烟。

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工作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和烟草危害的健康教育;

(二)组织、监测和评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三)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义务,有权投诉举报。

鼓励控烟协会、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提供各种帮助和支持。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制止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

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情况纳入卫生城市(区)、文明城市(区)、文明单位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本市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烟草制品和电子烟。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但是,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

(一)餐饮服务场所;

(二)住宿休息服务场所;

(三)公众娱乐场所。

鼓励前款规定的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第九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三)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在前款规定以外区域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条 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区,设置吸烟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指引标识;

(四)配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并配备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资料。

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设置吸烟区,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有效隔离的条件或者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第十一条 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提供吸烟有关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

(三)劝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者,对不听劝阻的,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经营者、管理者可以依法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二)让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三)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门口五十米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二)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三)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四)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

(五)以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开展冠名活动。

鼓励本市影剧院、楼宇广告播放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计划,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志愿者组织等团体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宣传,刊播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广告,普及烟草危害知识,宣传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典型事例。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性宣传。

第十六条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为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日,全市集中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倡导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倡导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

第十七条 下列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交通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场所、旅游景区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商品批发零售、烟草专卖零售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体育运动健身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前款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相关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员,协助做好控制吸烟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或者学校予以批评教育,监护人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的;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志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或者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或者以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开展冠名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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