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黔江区卫生健康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黔江区卫生健康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委属各卫生健康单位,各民营医院,委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率先示范作用,按照《黔江区全面推进垃圾分类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黔江府办发〔2024〕7号)要求,现将《黔江区卫生健康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卫生健康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垃圾分类是城市治理水平、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为加强垃圾分类治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的系列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生产、生活、生态需要,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全过程分类治理、全区域统筹实施、全社会普遍参与和共建共治共享”要求,全面推进垃圾分类治理,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到2027年,垃圾分类治理体系、源头管理体系、收运处置体系、资源化利用体系和数字化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垃圾分类治理水平走在全市前列,成为渝东南典范。
二、工作目标
到2027年底前,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委属医疗卫生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现准确分类投放、暂存,并与各类垃圾回收单位按分类进行有效衔接,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100%;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100%。
三、组织领导
组 长:刘 冲 委党委书记、主任
副组长:罗家顺 党委委员、副主任
成 员: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委属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卫生健康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爱卫科,由兰晓俊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日常工作。
四、工作重点
(一)明确分类类别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管理、规范收集暂存,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医疗卫生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属性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
1.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锅镇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厨余垃圾。主要包括食堂、办公楼等区域产生的餐厨垃圾、瓜果垃圾、花卉垃圾等。
3.可回收物。主要包括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箱,纸张、纸质外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过擦试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
4.其他垃圾。
(二)明确分类投放要求
1.有害垃圾投放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安全、便利、快捷的原则,集中或定点设立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2.厨余垃圾投放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厨余垃圾主要产生区域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厨余垃圾,原则上应当采用密闭容器存放。
3.可回收物投放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可回收物的种类和产生量,设置专门容器和临时存储空间,定点投放和暂存,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摊打包,做到标识明显。
(三)明确分类处置要求
1.有害垃圾处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
2.厨余垃圾处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可与厨余垃圾专业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每日产生的厨余垃圾由厨余垃圾专业处置单位上门收集并处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采用生物转化有机肥等技术就地处置厨余垃圾。
3.可回收物处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统一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可回收物,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湖。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向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提供输液瓶(袋)类可回收物时,应当说明来源并做好交接登记,确保可追湖。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利用这类可回收物时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四)明确使用后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
1.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2.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规范、节约用药,提高药物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降低药品消耗和环境承载压力。
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1)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管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四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严禁将有害垃圾、易腐垃圾投放到其他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中。
(二)严格规范,分类收存。实施强制分类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设置外观统一、标识明显、功能齐全的分类容器,并将其集中到满足运输条件和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密闭存放,再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分类运输。对有害垃圾要根据不同品种和实际产生量,科学设置专门场所(容器)和醒目标志,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专人管理,由具有相应资质企业收运并对易腐垃圾要设置专门密闭容器单独投放、收存,建立记录易腐垃圾种类、产量、去向等内容的台账制度,做到“日产日清”。
(三)严格标准,分类处置。有害垃圾应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利用处置,可由区统一收集运输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也可统一运输至符合要求的贮存库,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上门收运并综合利用和处置。易腐垃圾由专业单位处置,其中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和果蔬垃圾由区餐厨垃圾处理厂处理,园林垃玻由固体废物衍生燃料处理厂或堆肥场处理。可回收垃圾由专业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利用处理。其他生活垃圾由达标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推进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各尽其职的工作格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分类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区卫健委负责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监督督查内容,定期通报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卫生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内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暂存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办法,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和志愿者队伍,督促、引导单位垃圾分类工作有序开展。
(三)抓好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编制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宣传手段,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介绍,普及垃圾分类知识。要从节约能源资源、留住绿水青山、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增强生态道德意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从源头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养成主动分类、自觉投放的行为习惯,形成垃圾分类“人人有责、人人尽力、人人作为”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成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垃圾分类设备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保障分类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
黔江区卫生健康系统垃圾分类治理工作主要指标
序号 |
指标 名称 |
年度指标 |
责任单位 |
指标说明 |
指标依据 | |||
2022年 |
2025年 |
2027年 | ||||||
一、生活垃圾 |
||||||||
1 |
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
37 |
43 |
45 |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
城市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量和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占城市生活垃圾总量的百分比 |
《重庆市城乡环境卫生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渝府办发〔2022〕10号) | |
2 |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准确率(%) |
45 |
65 |
80 |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
城市居民按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要求准确投放的数量占总量的百分比,通过第三方调查和监测获取 |
||
3 |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率(%) |
68 |
80 |
90 |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后,焚烧处理的其他垃圾量占其他垃圾处理量的百分比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改革环资〔2022〕1746号)和《重庆市城乡环境卫生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渝府办发〔2022〕10号) | |
4 |
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 |
城市:100;行政村:50 |
城市:100;行政村:75 |
城市:100;行政村:90 |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社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数量(行政村数量)占其总数的百分比 |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 | |
二、医疗废物 |
||||||||
1 |
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 |
100 |
100 |
100 |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
城市建成区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量占产生量的百分比 |
《重庆市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渝环〔2022〕142号) | |
备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和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2项指标为约束性指标,其他指标均为预期性指标。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