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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46583Y/2022-00004
  • 发文字号 黔江医保发〔2022〕13号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2-04-13
  • 发布日期 2022-04-14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医保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江医保发〔2022〕13号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转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7号)转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3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经研究,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待遇享受时间

参加我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5月1日后缴费的,自完清费用之日起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今年年底。

二、关于2022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接续时间

2021年12月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2022年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职工医保,在2022年4月30日前完清全年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中断缴费期间的医保待遇可追溯至2022年1月1日。

三、关于稳定脱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

未纳入我市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其参加2022年、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链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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