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的征收和管理。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监督执行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发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监督实施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负责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七)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规划,负责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协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负责或参与重点工程施工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八)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协调。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物业开发,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
(九)负责城市提升工作的全面统筹,强化统筹职责,提升统筹能力。监督实施城市提升相关政策、规范、标准。牵头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并协调服务各专项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十)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十一)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乡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监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四)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五)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监督实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六)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监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十七)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八)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相关领域交流合作。
(十九)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