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黔江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加快发展黔江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区住房城乡建委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黔江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内容,正确理解执行,区住房城乡建委对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目的背景及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租购并举,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重庆市委、市政府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求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并把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重点民生实事内容。2022年2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要求区县政府建立专门的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区政府将推进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纳入重要推进事项进行督查。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市两级相关文件精神,区住房城乡建委充分吸纳区级各部门意见,积极牵头开展《实施意见》的前期起草工作,《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切实解决黔江区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的重大政策举措。
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意义
一是有利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小户型、低租金,既能够适应新市民、青年人的承受能力,也能够满足他们的基本租住需求。同时,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建在城区、工业园区及周边、交通便利区域等,可以促进职住平衡,还可盘活空置房源。因此,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能够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阶段性住房困难,为他们在城市安居乐业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促进“十四五”时期新型城镇化更高质量发展。
二是有利于推动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主体均可以参与发展,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等均可以加以利用,加快推动实现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
三是有利于优化住房租赁市场供应结构。目前,我区公租房闲置房源较为偏远,缺少交通便捷、适应新市民承受能力的小户型、低租金租赁住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能够切实增加小户型、低租金房源供给,优化租赁住房供应结构,也有利于稳定市场租金,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四是有利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提供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能够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帮助租赁企业形成资金平衡、略有盈利的可持续商业运作模式。
五是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区住房城乡建委制订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能够不断优化城市住房供应结构,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提供渠道;能够稳定市场预期,合理释放购房需求,缓解房价上涨压力,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能够调动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也引导金融机构将资金用于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实施意见》明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
一是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二是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国有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是坚持供需匹配。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以盘活存量为主、新建为辅,重点对闲置住房进行改造升级后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交通站点附近、城市建设重点片区、产业园区、校区、医院及周边等区域增加供给,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四是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五是落实地方责任。区级有关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快发展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区政府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四、《实施意见》提出的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
一是土地支持政策。支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存量土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按照一定程序利用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可将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
二是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三是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区县财政可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给予奖补。
四是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五是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是税费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市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持政策。
《实施意见》的出台和落实,能够有效解决我区当前发展租赁住房面临的一些“瓶颈”问题,切实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充分调动各类主体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增加房源供给等提供有力支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