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23〕46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64号)精神,推动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网站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等功能的网站;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抖音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APP)、小程序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责任
第三条 主管单位。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市级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开设的除外)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的监督考核、综合协调、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应按市级主管单位相关要求抓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办单位。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是本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原则上由各单位办公室(综合科)负责统筹做好本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责任人员。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责任人及工作责任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负总责,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协调解决信息内容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对发布的重大信息内容要进行审核把关。
(二)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负责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整体规划,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负责日常发布信息的审核把关。
(三)承办科室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承担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具体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制度,规范信息内容管理,对发布信息严格审核。
(四)具体经办人员是运维责任人,具体负责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运行维护,数据采集、初审、编排、发布等工作。
第三章 开设、关停和信息变更
第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依托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下统一开设子网站,并将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除此之外不得再单独开设政府网站。区政府办公室开设的“黔江区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为全区统一的政务新媒体主帐号,用于区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展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和政民互动等工作。
第七条 为确保各单位集中力量将政府网站做优做强,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确需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获批后方可开设。
(一)已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账号,暂时保留区财政局主办的“黔江财政”(微信订阅号);区教委主办的“黔江教育”(微信订阅号);区公安局主办的“平安黔江”(新浪微博)、“平安黔江”(微信订阅号)、“平安黔江”(今日头条)、“平安黔江”(西瓜视频)、“黔江反诈卫士”(微信小程序)、“黔江反诈精灵”(微信小程序);区生态环境局主办的“黔江环保”(微信订阅号);区文化旅游委主办的“黔江文旅”(微信订阅号)、“清新黔江”(抖音号);区司法局主办的“法治黔江”(微信订阅号);区城市管理局主办的“黔江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区应急局主办的“黔江应急发布”(微信订阅号);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主办的“黔江高新区”(微信公众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主办的“黔江政务通”(微信服务号)。其他政务新媒体账号应在本办法下发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完成关停注销。
(二)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禁止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下属单位和内设机构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
(三)保留的政务新媒体,应优化完善功能建设、配齐保障队伍、加强审核把关,切实提高信息质量和运维水平。
(四)微信公众号应规范设置“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互动交流”3个主菜单,“政务公开”下设“政务要闻”“政策文件”等菜单链接政府网站相应栏目;“政务服务”下设“渝快办”菜单链接“渝快办”小程序;“互动交流”下设“公开信箱”链接政府网站公开信箱。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开设、关停和信息变更,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进行开设、关停和信息变更操作。
第九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建政务移动端(APP),确需开设的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开设。未经批准的,项目管理部门不得立项,财务部门不得拨付经费。
第四章 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和更新
第十条 信息采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采编信息时,应确保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如需转发信息,原则上只转发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发布涉密、敏感信息,严禁出现购买“粉丝”、伪造发布日期等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关注、点赞和转发信息。采编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
(二)单位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
(三)本单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政策文件等。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发布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材料;
(四)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审核发布。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前,应当按照“谁公开、谁发布、谁审核”的原则,对拟发布信息进行“三审三校”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记录应留存备查。“三审三校”指:信息发布前,须由信息起草人员、相关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三级审核校对后方可发布。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政治性表述错误;
(四)是否存在错别字、表述不规范、语病等错误;
(五)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六)是否有利于本地本部门的宣传和发展;
(七)是否属于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九)是否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言论;
(十)是否会引发严重负面舆情;
(十一)是否存在商业广告等经营类信息;
(十二)其他需要根据情况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更新要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进行更新,避免出现长期不更新、空白栏目等情况。政府网站动态要闻类栏目应至少每周更新1次,其他类栏目更新要求参照国、市最新版《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确定;政务新媒体原则上每周应更新3次或以上,如开设平台有更新次数和时间限制的,应确保两次更新间隔不超过10天(含)。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保持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解读回应。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应加强解读回应功能建设。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应在文件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政策解读材料,积极运用视频、直播、图解、数说、问答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呈现方式提升解读效果。政务新媒体应畅通互动交流渠道,为公众提供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功能,对公众留言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受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章 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公安、网信等部门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在抓好相关要求贯彻落实时,应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主办单位应建立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急处置队伍和7×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网络安全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二)对用于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的账号密码应进行妥善保存,严禁使用不安全渠道传递和保存账号密码信息。
(三)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如需委托第三方运维的,应向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报备,并须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书,采取有效手段对第三方运维进行管控。
(四)各单位应落实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参照国、市最新版《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定期开展巡网检查,确保信息内容安全。
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当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出现网络安全事件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应急处置:
(一)出现非法信息的处置方式。当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出现非法信息时,主办单位应第一时间对非法信息进行清理,并向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同时,主办单位应落实专人密切关注,如引发网络舆情及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进行处置。处置完成后,主办单位应查明非法信息来源,追查存在技术困难的,应请求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协助。如造成原因为审核不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追究问责;如造成原因为黑客入侵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处置。
(二)遭受黑客攻击的处置方式。当发现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遭受黑客攻击,应立即向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如遭受攻击对象为政府网站,必要时可请求市政府办公厅对网站进行网络隔离,按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处置完成后,应通知公安、网信等部门共同追查攻击来源,并及时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三)引发网络舆情的处置方式。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后,信息发布单位是舆情监测和处置的主体责任单位,当有负面舆情发生时,责任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并对网络舆情进行分析、判断、评估,准确查找舆情产生的原因,认真核实舆情反映的问题,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确保舆情得到正确引导。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认真抓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加大监督力度,每季度对各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运维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不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