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
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8〕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江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籍不在城区范围,但在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同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本办法所称进城经商人员,是指户籍不在城区范围,但在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享有与城区居民子女同等的教育权利,并在区教委指定的城镇学校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
第四条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在每年秋季入学前集中安排,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于8月1日至10日(双休日除外)到区教委报名登记。已经在城区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不再另行安排。
第五条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报名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没有居住证的,务工人员提供本人劳动合同(报名现场查验社保缴纳情况),经商人员提供本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摊位租赁合同。
第六条 城东、城南、城西、舟白、正阳、冯家街道及城区周边乡镇辖区内所有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指定接收学校。对报名登记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区教委根据各校学位情况,按“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七条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到区教委指定学校就读,学校必须无条件接收,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不到指定学校就读而要求择校的,学校有权拒收。
第八条 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人员,其子女在户籍地学校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
第九条 学校必须平等对待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给予关心和关爱,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黔江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暂行办法》(黔江府办发〔2008〕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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