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黔江区区长质量管理奖
评选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发〔20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已经五届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引导、激励我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设立的黔江区区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管理奖)是区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的荣誉,主要表彰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加强品牌建设,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的主办单位为黔江区人民政府,周期为5年,表彰名额为区长质量管理奖不超过5个、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不超过5个。
第四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定原则。
(一)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二)企业自愿申报原则;
(三)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按照质量效益优先,适当考虑申报单位规模,扶优扶强的原则;
(四)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由专家进行客观评审,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对象为在黔江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审定并向区政府推荐拟奖励企业名单。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市场监管工作的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区级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分别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区长质量管理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的获奖资格。
第九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具体开展区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申报基本条件。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本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责任事故和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各级监督抽查工作中,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区长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评选依据。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获奖企业的得分分值在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选、评选委员会审议、区政府审批、社会公示、颁奖表彰等10个环节。
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初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并组建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形成初评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结合初评报告通过现场核实和评审,形成现场综合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综合评审报告,提出推荐获得区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名单,交评选委员会审定,并经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后,形成拟表彰的企业名单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区政府审批通过后,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在区级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获奖名单,若公示无异议,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由区长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获得区长质量管理奖企业奖励10万元。向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获得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区产业发展基金、技术改造项目优先考虑获奖企业。区政府有关部门应为获奖企业提供绿色服务通道。
第二十二条 区质量检测、计量检定、标准化、特种设备等机构应为获奖企业提供快捷服务,免费提供技术标准查询。
第二十三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定费用和奖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获奖企业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
第二十五条 鼓励获奖企业成为质量倡导者,积极向其他企业交流质量策略和取得成功业绩的经验,带动全区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5年后,可再次自愿申报区长质量管理奖,并按本办法重新参加评选。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宣传广告及有关资料上使用区长质量管理奖标志,但不得用于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推销以及包装。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报请区政府审批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管理奖的;
(二)在各级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产品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责任事故和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奖励提供方便的,由区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区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制度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5日起施行。